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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资格审查规定发布时间:2015-11-2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为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我院实行任课教师资格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下列人员开课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开课:

1、无高校教学经历的第一次开课的教师;

2、非教师编制,但已取得教师资格或教学职称的人员;

3、跨专业开课的教师;

4、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5、聘请的院外教师和本院离退休人员。

二、审查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任课教师资格申请表》。

2、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3、学院成立试讲评议小组,组织7-9名专家听课。

4、教师试讲。试讲不少于2学时。试讲应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自选内容应是该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时间为1学时;指定内容由听课专家组根据课程内容提出,时间为1学时。

5、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试讲教师得票数不低于参加人数的23,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6、评议小组将评议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对试讲教师任课资格进行最终审定。

7、教务处公示审查结果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部门概况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教学活动得以正常运行的总调度;是学院各教学单位相互联系和沟通的枢纽;是学院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管理等…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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