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建设
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 (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发布时间:2015-12-0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西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其他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校的高职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国家和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山西省教育厅负责山西省高校高职专业设置调整的统筹管理工作,根据社会需求、高校发展规划、办学优势与特色等多种因素相结合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建立高职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人才培养适应性。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高校依照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高校设置高职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应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做好高职专业建设规划,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鼓励学校面向我省接续替代产业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规划,增强专业设置的前瞻性,培育相应的新专业,提前进行人才和技术储备。

第六条  高校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设置高职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规划,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符合教育部公布《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基本要求;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七条  高校应严格控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强、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没有开办基础的专业;

(四)山西省高校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五)国家控制专业(指涉及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

第三章 专业备案

第八条  高校已设置的所有高职专业(包括已批准设置的国家控制专业)须每年进行一次备案,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yyxzy.cn)进行。

高校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已设置的高职专业及相关需备案信息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业设置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各地上报的专业信息进行汇总,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  高职专业设置与调整(含调整修业年限、撤销、设置方向)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在当年7月15日以前由高校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情况汇总表》、附件3《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申请表》)。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材料、公示期间收到意见等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新申报设置的专业委托专家组织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通过审核的专业,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第十条  高校新设置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按照专业建设规划,认真筹备,形成以下申报材料: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五)国家控制专业需取得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以上材料于当年7月15日以前报山西省教育厅并同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国家控制专业材料中涉密内容可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10月20日前,将新设置专业相关信息随已设置高职专业备案信息一同,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报山西省教育厅。

国家控制专业还须通过平台填报、生成、导出《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申请表》,纸质申请表取得山西省教育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设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次年招生)申请材料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依法组织审批,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公布审批结果。连续三年无招生的国家控制专业须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高校撤销专业,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如高校未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发现后,不再予以备案。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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