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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1-26  点击次数:  教务部

为了加强学院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提升我院科研工作水平;同时也为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进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各项科研工作高质量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是指直接用于各项科研项目及课题的经费。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
    1.
国家和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
省教育厅、科技厅等厅(局)的科研项目经费;
    3.
横向委托完成的项目课题经费;
    4.
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
    5.
院级科研项目的经费及各类纵向项目的配套经费;
    6.
其他渠道的项目经费。

第二条  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的配套经费
      1.
国家级项目,学院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
      2.
省级项目,学院按10.5的比例配套经费。
      3.
学院教职工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合作的科研项目及课题,不安排配套经费,但应该提供科研条件,其经费管理及经费结余分配参照本办法执行。

4. 院级立项的课题,一般按理工科项目5001500元、人文社科项目5001000元提供经费。其经费数额在结题时视完成质量给予一次性奖励。
      5.
对省部级及其以上部门立项自筹经费的项目课题,其配套经费需经教学科研中心审核(或院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学院审批后下达经费资助额度,主要用于立项评审、结题鉴定、资料、学术会议、论文版面等方面的支出费用。

第三条 学院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财务处和教学科研中心及项目、课题负责人按事权分工和工作职责分别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1.教学科研中心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课题及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完善学院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项目及课题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要求形成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按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3.项目或课题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合理分配,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统一管理是指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先收后支是指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必须先有科研经费收入或有支出预算列项,才能支出。

量入为出是指科研项目或课题支出经费的数额必须控制在收到或预算计划科研经费可用数额之内,不得超过。

合理分配是指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按编制的项目及课题经费支出分类、分项预算进行掌握,合理有效使用,结余分配有据可依。

集中核算是指项目及课题结题时,依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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