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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24  点击次数:  教务部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这一环节对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有着重要意义。为此,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考核原则

以学生学习习惯养成及遵纪守法意识的培养和学生职业能力形成为标准,将完成教学的平时过程性考核,实践技能性考核和期末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加大平时过程性考核在成绩认定中的比例(40%);突出职业能力训练考核在成绩认定中的比例(30%);淡化一次性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认定中的比例(30%)。

二、考核方法

第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分平时过程考核、期末终结考核和实践技能考核三类。

第二条  平时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教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及时了解教学中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改进教学。平时的出勤到课、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书面作业、阶段测验、课堂纪律等列为平时考核项目。把学生出勤到课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老师讲课前要点名,清查学生到课情况,要求点名人数不少于学生总数的60%,每隔4周以班为单位对每门课的学生出勤到课情况进行统计,并与班主任、系部等学生管理部门联系,对无故旷课超过1/3的学生,进行警告、约谈、批评等处理,不听劝告者联系家长共同教育。要求任课教师认真填写学生出勤到课情况,以学生平时考核登记簿为依据,把教师对学生出勤到课情况清查,作为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的一项重点工作。

第三条  期终考核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包括答辩),开、闭卷结合,口、笔试结合,大型作业(设计),实践考试,实践笔试相结合以及写论文和心得体会等方法进行。鼓励教师结合课程特点探讨多元化的考核形式。

第四条  技能性考核,每门课程结合课程特点开发挖掘职业能力训练项目,以每一项职业能力训练项目完成情况为考核重点;学生参加各级技能大赛获奖情况及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也是考核的重点。

三、考试资格

第五条  凡参加本课程学习的学生,均应参加课程的考核,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本次课程考核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该课程缺做实训时数达三分之一者。

2、在学习该课程时,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任课教师应根据上述考试条件,在学期考试前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凡不符合条件者,考前一周内开具名单送学生所在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应予重修,交纳重修费后,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凡擅自缺考该课程计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四、考试时间

第六条  期末考试应在学期结束前半个月进行(分段教学课程考试时间另定),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确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终考试前一周内,由任课教师自行完成。

第七条  课程期终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如确有需要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的,应报教务处批准。

五、考试命题

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增强命题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总结我院近几年来命题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 命题必须严格控制在教学标准范围之内。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达到全面测量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操作水平。

第九条 命题应采用命题设计双向细目表(见附件一),对知识点的分析要准确,每个知识点设置的分数要恰当,应充分满足第一条的规定。题型应多样化,每套试题原则上应包括五种以上题型。

第十条 凡使用同一教学标准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由三位以上(包括三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应成立命题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名;仅有两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的,可由其中一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命题经验的教师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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