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严肃性,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每学期制定的教学进程表、课程表,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动,应由系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与教务处共同协商解决。
二、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进程和课程表的规定内容实施各项教学活动,完成教学任务。
三、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严禁迟到、早退。
四、教师在任课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属于下列情况,允许临时调、停课。
1、因突发事件不能上课;
2、因公出差或外出实习 ;
3、因病临时不能授课。
五、教师因故不能上课时,应提前在所属系部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由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调、停课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办公室,系办公室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学生。
六、教师在办理调、停课审批手续时,必须同时落实补课时间、地点,并按时完成补课作业,否则,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七、教师无特殊原因不得停课、调课,凡擅自停课、调课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八、凡经批准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换,如果中途因故需换任课教师,须经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九、凡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如临时停电等)无法上课而需调课、停课,由教师及时提出,系办公室统一调度,并向教务处讲清原因。
十、全院性活动,均按各项活动规定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非占用不可时,应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计划,经教务处研究后,报请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调度。